该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_房屋产权证_吗——A 市“ 芳芳花园”是芳芳房地产公 司与某村民小组于1993 年开始合作开 发的项目, 由村民小组提供土地, 芳芳 公司提供资金。1994 年芳芳公司因资金 不足而退出该项目的开发, 由浪浪公司 接手继续...
1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焦富民 扬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 :2007-12-17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 [1] 的范围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 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 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 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 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 ,[2] 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 但对其理论研 究的不足, 立法保护的缺漏, 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 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的行使, 而且也是完善其本身的需要。 “共 有权,也称‘共用部分持份权’或‘持份共有权部分’ ,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结构中另一重 要的‘物法性’要素,其与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