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1、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条款(一) 总则 第一条以房屋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参加本保险。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价值中包含的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也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或其他室内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
抵押借款合同(二)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 元人民币(¥ )。 2、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以位于 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海口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三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 4、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5、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