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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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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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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 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县行政区域内的征收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二)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三)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听证会; (四)代县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五)筹集、管理、使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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