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 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粤建管字 [2008]96 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等国家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要求,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 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 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户是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 办理
佛山市顺德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执行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建筑质量管理,增强市场主体的质量意识,促 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粤建管字 [2008]96 号《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 等国家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要求,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建筑,其他 住宅建筑质量分户验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住宅建筑是指可进行交易买卖,供居住使用的 建筑(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 本规定所称户是由使用面积和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元。 第四条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 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 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