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第一部分 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1、营业税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 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0]94 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 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 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 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3]16 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 [2008]24 号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