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 蒙 古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施 工 资 质 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防雷工程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区外企业在自 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 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 工的区外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办理区外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 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 区外企业在我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应当到自 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 料: (一)《内蒙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