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设施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防雷行政许可的公 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雷设施检测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时,委托具备 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义乌市气象局为防雷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 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检测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之前,应当进行防雷检 测: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
广州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 转发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穗价函〔 2004〕275号 市气象局: 现将《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 〔2004〕4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通知有关单位到我局换领 《广 东省收费许可证》。 附件: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 〔2004〕409号) 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 86196863 主题词:转发防雷检测收费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市地税局,市物价局 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广州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4年 8月 16日印发 附件 粤价函〔 2004〕409号 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气象局: 《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 (粤气〔2004〕 116号)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