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应规避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 在将只盖有己方公章的合同交给对方后, 如何避免因对方任意添加对己方不 利的合同条款所产生的法律风险? 南通某建筑公司(下称南通公司) 2002 年曾遭遇了这么一件冤枉案: 2000 年 8 月,南通公司在张江工业区承接某外资企业厂房工程。 南通公司在与甲方谈好价钱和其 他合同条款后,制作好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先盖好己方公章,但未签署日期,就把合 同交于甲方盖章, 但甲方以需要董事长审阅为由, 拖延到十五天后方才盖章, 并且在盖 章时还手写添加了一条对南通公司不利的条款。 然而,南通公司在拿到盖有甲乙双方公 章的合同后, 就忙于着手准备施工, 对合同手写添加条款未予重视。 在一年后工程竣工 决算时,由于对当初手写条款的效力理解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以双方 提供的合同均有此手写条款,且南通公司并未为其主张手写条款无效提供任何证据为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