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09 年 6 月 10日卫政法发〔 2009〕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 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 自治区、 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 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 但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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