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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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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988年 9月 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7号发布 根据 2006 年 12月 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 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1年 1月 8 日《国务院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13年 12月 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1]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 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提高土地 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 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 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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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页码:1 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hi.baidu.com/lawedge 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大 (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9-09-01 【实施时间】2010-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节约资源,促进清 洁生产,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 输、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限制袋装、发展散装的原则,并通过推行 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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