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劳保取费类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管理,促进 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根 据《社会保险法》 和国家、我省工程计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直接从建设单 位承接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含装修) 、安装、市政、仿古建 筑及园林绿化、 房屋修缮和抗震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 包企业以及专业承包和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的劳保取费类别核 定、费用计取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保费用,是指工程费用组成中养老保 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下称“五险一金” )的统称。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取费类别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各县(市、区)住房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我省建筑市场工程造价变化情况 ,深化建设工程计价改革,加强对建设 工程计价的指导与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预算造价(即最高控制价, 下同)、投标报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以及构成工程造价的各项费用、要素消耗量与价格 等。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造价监测工作。县 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 价的监测工作。 第四条 实行工程造价监测报告制度。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 15 日前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报告上一个季度的监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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