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2-05-21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68 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23日省人民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 OO一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规定范围内 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
福建省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信息发布行为, 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及租赁承包、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外, 依法必须招标 项目发布招标信息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信息,包括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和有关中标结果等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信息发 布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三条 招标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 内容规范统 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省政府的授权,按照客 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指定本省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 告(含资格预审公告)的报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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