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
福建定额总说明 一、《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FJYD-101-2005)( 以下简称本定额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3)、《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GJD-101-95),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 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的基础。是编制建筑工程企业定额、投标 报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 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 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