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 9月 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 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推行业主自主管理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市场化管理体 制,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 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物 业管理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根 据有关规定对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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