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 颁布单位公安部 /建设部 颁布日期 881003 实施日期 890101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 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 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 地道和桥梁、隧道 引道须大于 50 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 50 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 2个;大于 500 个时,出入口不 得少于 3 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 10 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 7 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设计 一、 停车场概念 景区停车场是为旅游者使用的汽车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景区中常见的车辆 类型有大型客车、中小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和电瓶车。 二、旅游景区停车场设计原则 1. 一般停车场设计原则 (1)强调自然协调 风景区停车场规划的首要问题是 “自然”,包括场地本身的 “自然”及与周围风景 衔接的“自然”。最好是借用自然的地形,就势建造。停车场区内大客车与小汽车 要分区停放,用绿化及道路划分出各自的停车空间。 小汽车停车场常常结合场地 地形及建筑物布置情况灵活分散成几个组来布置。 (2)尽量留地于人 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将停车场建在地下或水下。而腾出的地面最好用于建游 园,搞绿化,或扩大水面。建在地下或水下的停车场要综合研究,科学设计,其 内部设施要现代化。 (3)设置服务设施 要在整个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分散布置一些休闲设施、 一定数量的公共电话亭等, 以方便游客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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