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 零件(第六十九章) ; (三)实验室用玻璃器(税号 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 品及其零件(税号 70.19或 70.20); (四)税号 73.21或 73.22的物品或其他贱金属制的类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 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 (五) 税号 85.08的手提式电动工具或税号 85.09的家用电动器具; (六)非机动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扫器(税号 96.03)。 二、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另有规定的以外, 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号 84.01 至 84.24 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又符合税号 84.25至 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号的规定,则应归入 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