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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09
钢结构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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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3 钢结构防火要求 3.0.1单、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中的各类钢构件、组合构件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3.0.1 和本章的相关 规定。当低于规定的要求时,应采取外包覆不燃烧体或其他防火隔热的措施。 表 3.0.1 单、多层和高层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 耐火极限 (h) 构件名称 单、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级 二级 承重墙 柱、柱间支撑 梁、桁架 楼板、楼面支撑 厂、库房 民用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屋顶承重构件、 屋面支撑、系杆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不要求 疏散楼梯 厂、库房 民用 不要求 注:对造纸车间,变压器装配车间、大型机械装配车间、卷烟生产车间、印刷车间等及类似的车间,当 建筑耐火等级较高时,吊车梁体系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梁的耐火极限要求。 3.0.2钢结构公共建筑和用于丙类和丙类以上生产、仓储的钢结构建筑中,宜设置

步行街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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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度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 二、两侧建筑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 不应小于 9m。 3.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 的措施,并应符合规范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 4.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 通至步行街。 5.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 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 三、两侧建筑的商铺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 面积不宜大于 300 ㎡。 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 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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