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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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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不应超过表 5.1.1 的规定。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 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 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 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m 2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 筑面积可增加 1.00 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 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 第 5.1.1 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 3.00h 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 隔设施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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