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监印人员 第一条 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长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本企业董事长核定 后使用。 第二条 特定业务专用的图记及董事长职章、 公章、总经理职章之监印人 员应签请各公司总经理核定后任用。 第三条 各部门主管的职衔签字及部门章由各部门主管指定监印人员。 第四条 监印人员不在时, 应由代理人代为监印, 代理人的任用应依前三 款的规定签准或指派。 印章盖用 第五条 行文时应依行文判刑权限的规定判行送请盖印人员依行文名义、 署名及印信借用的规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第六条 其他文件需差用印章者, 经办人应填具“盖用印章申请单”一式 二联,经呈准后凭以申请用印,监印人员除于文件上用印外,还应于“盖用印章 申请单”正面加盖使用的印章,并收存第一联,第二联退回经办部门再查。 印色使用 第七条 公章、职章以红色印泥或红色打印水用印。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公章、董事长及各公司总经理之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