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印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 2008〕1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 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 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 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 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支持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中国人民银行 1999 年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 [1999]129 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根据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和相关规 定要求,抓紧制定或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操作细则, 并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