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年限的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 ⒈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不含 10 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不含 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20年(不含 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 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 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 限”的规定塔吊型号定义: 如 QTZ40(4908) QTZ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40 ——公称起重力钜为 400KN·m 49 ——臂长 49M 08 ——在臂端 49M 处起重量为 0.8T
机器设备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 结合本企 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 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 据。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 合理地确定固 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19.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时,主要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该资产的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 (2)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设备使用中发生磨损、房屋建筑物受到 自然侵蚀等; (3)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技术的出现而使现有的资产技术水 平相对陈旧、市场需求变化使产品过时等; (4)有关资产使用的法律或者类似的限制。 只是以前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 年限: 一、通用设备部分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 10━14年 2.动力设备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