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正常使用或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 一、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拆除、闲臵、关闭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污染 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臵,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臵的,必须征得所在 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 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 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臵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 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 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