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级审核工作制度流程 一、行政许可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及核定 二、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关 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 2007】15号) 三、申请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质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安庆居友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填报时间: 2010年 11月 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 关 说 明 1. 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 或年检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77号《房地产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 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两家或两家以上开发企业联合 投资或独家投资组建已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含项目公司),投资各方不得再计算开发业绩, 也不得将该企业所完 成的业绩计算为自己的开发业绩。 4.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 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