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 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 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 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 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通 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 而不能改变合同 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 在解除通知送 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民一终字第 45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中路东方大厦 16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