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5.01.26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格式:pdf

大小:223KB

页数: 60页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 份合作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 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 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 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解除通 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 而不能改变合同 解除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 在解除通知送 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 民一终字第 45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 ):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深南中路东方大厦 1605室。 法定代表人:许礼庚,该公司代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安,广东信利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

浅议建筑房地产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格式:pdf

大小:93KB

页数: 5页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体现了民法中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精神。但我国合同法至今仍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这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巨大缺失。鉴于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金融海啸、物价上涨、房价巨跌以及股市暴收等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笔者建议应在未来所制定的民法典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

热门知识

房地产合同纠纷

精华知识

房地产合同纠纷

最新知识

房地产合同纠纷
点击加载更多>>
专题概述
房地产合同纠纷相关专题

分类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