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七十二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于 2007年 8月 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 年 8月 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年 8月 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 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 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国土经济 !""# 年第七期 工 作 研 究 通过参加本地市城区实施 《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检查工作,笔者感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 认真贯彻执行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必须在把 好房地产开发用地准入关,加强房地产经营管理工 作,搞好建设和土地两个执法主体部门的协调执法 工作,重视生态住宅和民心住宅工程的开发建设, 以及注重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建设等几个方 面切实下一番功夫,并切实解决好与此相关的问 题。 一、关于把好房地产开发用地准入关的问题 笔者在调查中感到,虽然近几年各地城镇大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兴起,对促进城镇房地产业的发 展和推进城镇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要 看到,市城区特别是小城镇房地产企业过多和其中 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质量不高,既不利于房地产市 场的有序发展,又不利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有序管 理。如川北某个仅有 !" 万人左右的市城区,就有取 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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