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暂行规定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精 神,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规定如下: 一、见证人员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指派本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 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并对其工作范围、内 容、职责、权限和时效给予书面授权。授权文件应在见证人 员行使见证权限前,分别递送至其权限所涉及工程的施工单 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 2、见证人员在单位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保持相对稳定, 确因工作需要而进行人员变换时,其所属单位应提前书面通 知施工单位、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通知中应明确对原 见证人员授权的解除时间,同时应附有新指派见证人员的授 权文件。未经正式授权的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员工作,由 其见证取样及送检的试样无效,检测机构不予接收和试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山西省省级机关 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文件 房政发 (2000)4 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国发 [1-998]23 号 )、《山西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 的通知》 (晋政发 [1998]23 号)和《太原市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 法》,进一步搞好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工作,逐步实现住房商 品化、社会化,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行了 调整、修改、补充。现将《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管理暂 行规定》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省直机关公有住房 出售管理暂行规定 一、省直机关除国家明文规定及省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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