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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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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探讨 作者:纪长钦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家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发布并于 2007年 1月 1 日实施的《关于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 号)(以下简称“ 186 号文”)第 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 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下称“土地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 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 发〔 2003〕89 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的规定同时废止。”城镇土地使用税(下称“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实际上就是确

房产税相关问题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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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知识产权服务上汇桔网 www.wtoip.com 找知识产权与企业服务,上汇桔网 1、单位也自有商业房产一半自用,一半出租给别的单位当做办公室, 房产税该怎么缴 纳? 根据《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自用的按照从价计 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自用部分按 房产原值 *(自用面积 /总面积 )来作为计税房产原值。 出租部分, 按租金收入 12%计算缴纳房 产税。 2、住房房产税有什么 税收优惠政策 ?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规定, 对个人出 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个人购房契税有哪些优惠 ?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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