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 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该厂经过宣 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 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 经营形成 很大的冲击。 2006年 9 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 了某市技术监督局、 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 会 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 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 某市技 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 “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 9月 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 “样 品”,交给省质检中心。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 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权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二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