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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4.13
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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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路政管理站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献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 四十三条、第七十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1998年 1 月 1日 行政 法规 2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 2011年 7 月 1日 地方 性法 规 3 河北省公路条例 省人大 1995年 4月 22日 4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7年 12月 18日 5 河北省县乡公路管理规定 省政府 2000年 6 月 6日 部门 规章 6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年 4 月 1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 交通部 1988年 8 月 1日 8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 规定 交通部 2004年 4 月 1日 9 交通行政

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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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大院租赁合同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甲方将成寨村 南一处占地为壹拾贰亩的养殖大院租给乙方养羊使用。其中房屋 拾间 (留一间甲方自用 ),敞棚拾间, 东西院墙带拐。 租用期为叁年, 即贰零壹肆年 月 日起至贰零壹柒年 月 日止。租金 为玖万元,分为叁次缴清,即于每年叁月拾伍日前,将当年的租 金叁万元整缴清,不得拖欠;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 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当年租金缴清后,双方无任何理由要 求退还。 为明确日后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定以下细则 供双方共同信守。 1、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不得再将大院及房屋棚舍租给别人。 2、乙方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一切建筑设施及场地, 不得粗暴 使用,如因乙方使用或看护不当,造成严重损坏,乙方必须负责 修复,如不能修复,须照现价赔偿。 3、合同存续期间, 乙方不得从事非法或高污染项目的生产经 营。不可将房、棚、院转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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