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未竣工,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跃恒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西公司。 1994 年 10月 8日,华西公司与永跃恒公司(前称物跃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深圳民航大厦 A 段±0. 00以下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华西公司承建深圳民航大厦(后更名为子悦台) A段±0. 00 以 下工程 A幢 4 层,建筑面积 10 442 .65 平方米;合同工期为 86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1994年 11 月 20日, 竣工日期为 1995 年 2月 20日;合同总价款为 19 617 596 元(包括工程建造费、施工技术措施费、建筑安 装工程保险费、风险费在内,其中土建工程 19 337 157元,安装工程 280 439 元);承包方式:按合同价 内容规定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按国家规定由承建方交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