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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9.15
塔吊年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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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年限的规定 (一)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 ⒈ 630kN.m 以下(不含 630kN.m)、出厂年限超过 10 年(不含 10 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 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 15 年(不含 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 20年(不含 20年)的塔机。 (二)若塔吊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小于上述规定的,应按使用说 明书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除整机外,塔吊主要承载结构件的报废规定,应按照《塔式起重 机安全规程》( GB5144—2006)第 4.7条:“结构件的报废及工作年 限”的规定塔吊型号定义: 如 QTZ40(4908) QTZ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 40 ——公称起重力钜为 400KN·m 49 ——臂长 49M 08 ——在臂端 49M 处起重量为 0.8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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