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4.3.1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外部防雷的措施,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接闪网、接 闪带或接闪杆,也可采用由接闪网、 接闪带或接闪杆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接闪网、 接闪带应按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 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 m×10 m或 12 m ×8 m的网格;当建筑 物高度超过 45 m时,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敷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 或屋檐边垂直面上, 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 接闪器之间应互相 连接。 4.3.2 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应按下列方式保护: 1、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本 规范第 4.2.1条 2款的规定。 2、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 1区、 21区、2区和 22 区爆炸危险场所的自然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