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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24
工程总承包(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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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总承包 (EPC)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 , 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 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 等实行全过程或 若干阶段的承包 ,即工程总承包 。通常,公司 在总价合同条件下 ,对其所承 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 进行负责。 在 EPC 模式中, Engineering ,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 ,而且可能包 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 总体策划 以及整个建设工程 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 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 ,而更多的是 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 ;Construction ,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 施工、 安装、试车、技术培训 等。 一、模式优势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 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 基本优势: (一) 强调和充分发挥 设

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的应对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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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的应对技巧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为承包人的 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如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 停建或者缓建 (比如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可就停建、 缓建造成的损 失主张索赔,例如窝工损失、机械设备闲置损失、脚手架租金损失等。 以案为例,某施工单位 (乙方 )与建设单位 (甲方 )签订了工业厂房施工合同。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 因资金短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 要求乙方临时停 工 1个月。乙方基于工期拖延而产生的停工、 窝工和材料积压等费用损失向甲方 发出索赔报告并经甲方签收。 后双方因索赔问题发生纠纷, 法院根据乙方提交的 索赔证据和甲方签收记录,判决支持乙方的诉讼请求。 承包人如何应对类似索赔事件? 一、在合同中约定,如发包人或者工程师一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 索赔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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