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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5.10
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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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河北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需求,满足公众用 械需要,推动我省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 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 见》和《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公告》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 对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辖区内第二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的申请 实施优先审批: (一)诊断或治疗罕见病, 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医疗器械; (二)诊断或治疗老年人特有和多发疾病, 且目前尚无有效 诊断或治疗手段的医疗器械; (三)专用于儿童,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四)列入国家、河北省科技重大专项或国家、 河北省重点 研发计划的医疗器械; (五)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政策要求 ,由京津转移到河北的 医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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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境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申请材料要求 (一)境内医疗器械注册申请表;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资格证明: 包括生产企业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 并且所申请产品应当在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定的生 产范围之内; (三)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属于本办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条情形的, 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 属于本办法第 五章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应当提交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原件; (四)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 应当提交临床试验开始前半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交注册受理前 1年内由医疗器械检测 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 文件; (五)适用的产品标准及说明: 采用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作为产品的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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