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击雷方面: 1、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 (带 )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 (带)应按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沿屋角、 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 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m×10m或 12m×8m的网格。所有避雷针 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2、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烟囱等物体,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 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 并 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 3、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 大于 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 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m。 4、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等主要金属物,应就近接至防直击雷接地 装置或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上,可不另设接地装置。 5、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