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规范地质 灾害治理项目设立、监管、验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 效。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 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财政专 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等项目的立 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对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滑 坡、崩塌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评估、监测预警、 应急处置和工程治理等项目。 (二)地质环境调查研究项目主要是指公益性的区域地 质灾害、水工环地质等调查和项目研究。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政 府采购、邀标) 、工程监管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 财务决算评审(审计)制。 第四条 地质灾害治理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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