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审批程序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科 (2012 年 7 月)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 建设部规定,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组建: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 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 具体负责项 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 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须同时 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 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并按规定 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 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公司章程须报国家 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项目的公司章程按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部门、 地方投资主管 部门备案。 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中
财政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非行政审批编号: 400 非 ) 名称: 财政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全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等财政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 利工程。 适用对象:项目法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9 号,发布日期: 2000 年 1 月 30 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 30号,发布日期: 2006 年 12 月 18日。 )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 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