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分类名称 地质矿产 公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状况 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3-03 施行日期 2008-07-01 失效日期 -- (2008年 3月 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20号公布 自 2008年 7月 1日起施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 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 书。 第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 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地质勘查资质分为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和专业地质勘查资质。 综合地质勘查资质包括区域地质调查资
附件 2 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 编号: 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证书编号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资质类别和 资质等级 01201221100008 办公室电话 办公室传真 E-mail 邮政编码 项目名称 资金来源 工作时间 项 目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协作单位 备 案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登 记 人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单位: (盖章) 备 注 1.1 个项目填写一张表,一式两份,加盖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后一份存备 案单位,一份存登记单位。 2.应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有协作单位的,还应附协作单位地质勘 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1 份。 3.地质勘查资质或地质勘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重新备案。 4.编号由登记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