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主编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上海医药设计院 批准部门:国家医药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7年1月1日 1 编 制 说 明 为在我国医药行业深入实施GMP, 适应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建设的需要, 国家 医药局推行GMP .GSP委员会设计规范专业组决定组织编写《医药工业洁净厂 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由上海医药设计院主编, 缪德华同志执笔, 武汉医药设计院、 重庆医药 设计院等单位参与。 在编写过程中广泛眚注医药行业内有关方面意见, 并先后数次 组织医药设计单位和大中型骨干企业的专家进行了认真的讲座修改, 由局推行GM P .GSP委员会寓言并原则通过。之后,局综合经济司(原局计划)就规范主要 内容向卫生部药政局、 药品监督办公室的领导、 专家征询了意见并得到了他们的理 解和支持。在此基础上,局GMP设计规范专业组对本规范作了修改定稿。 本规范编制工作结合国内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洁净厂房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做到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扩建的洁净厂房设计,但不适用于以 细菌为控制对象的生物洁净室。本规范有关防火和疏散、消防设施章节的规定, 不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 24米的高层洁净厂房和地下洁净厂房的设计。 第 1.0.3 条 在利用原有建筑进行洁净技术改造时,洁净厂房设计必须根据生 产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利用已有的技术设施。 第 1.0.4条 洁净厂房设计应为施工安装、维护管理、测试和安全运行创造必 要的条件。 第 1.0.5条 洁净厂房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空气洁净度等级 第 2.0.1条 空气洁净度应按表 2.0.1规定划分为四个等级。 空气洁净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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