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规范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的办理程序 ,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 足额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德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有员工的社会保 险管理。 第三条 参保内容与缴费比例 公司按照当地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项社会保 险。各项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按国家或所属地区社保部门规定的缴 费比例共同负担 ,其中员工个人承担部分 , 从其工资中扣除 ,代为缴 纳。 公司与员工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企业 20%,个人 8%;医疗保险 :企业 7%,个人 2%;生育保险 :企业 0.8%;工伤保险 :企业 0.6%;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