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规范建筑 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 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 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 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 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 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 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五条 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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