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 《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的有关规定 京建经 [2002]116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 员会颁发,并于 2002年 4月 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 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 年 4 月 1 日起,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 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 二、2002年 4月 1日以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 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 4月 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 4 月 1 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 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 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 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