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 要求。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结构或建造于Ⅳ类场地的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 降低。 注:本章的“抗震墙”即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中的剪力墙。 注:1 房屋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的高度 (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顶部分 )。 2 框架 -核心筒结构指周边稀柱框架与核心筒组成的结构; 3 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指首层或底部两层框支抗震墙结构; 4 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 5 超过表内高度的房屋,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6.1.2 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 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6.1.2 确定。 注:1建筑场地为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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