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局、规划局 , 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 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已于二 O一一 年十二月一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规划局 二 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 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 现对《合 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 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 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 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 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 补充规定: 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 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