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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7.06
地下室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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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下室建筑设计 一.地下室 1.地下室基本规定 (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 置各类空间的出入口。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平面布局,结构构造形式应符合防火、防 水、防潮的有关规定的规范,主要用房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3)居住建筑中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 必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防毒,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 或半地下室 .( 强条)。 (4)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 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强条) (5)各类地下室凡有条件者应尽量设置窗井式采光井,以利于自然 采光,通风和排烟。 (6)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应设置在 住宅主体建筑内, 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 在无法满足上述 要

地下室建筑设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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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 下 室 建 筑 设 计 要 点 1, 地 下 室 用 途 及 注 意 事 项 1. 1, 地 下 公 共 建 筑 地 下 、半 地 下 建 筑 内 的 防 火 分 区 间 应 采 用 防 火 墙 分 隔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500 M2。 当 设 置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时 , 每 个 防 火 分 区 的 最 大 允 许 建 筑 面 积 可 增 加 到 1 00 0 M2。局 部 设 置 时 ,增 加 面 积 应 按 该 局 部 面 积 的 一 倍 计 算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第 5. 1. 3 条 ) 高 层 建 筑 内 的 商 业 营 业 厅 、展 览 厅 等 ,当 设 有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和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且 采 用 不 燃 烧 或 难 燃 烧 材 料 装 修 时 , 地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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