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批量迁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 ) 批量迁移的业务处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 第5号发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银发 [2005]16 号文印发 )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机构通过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系统 (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 )办理银行结算账 户批量迁移 (以下简称批量迁移 )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批量迁移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同一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辖范围内,将账户管理系统中 存贮的在某一银行机构开立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全部或部分迁入到另一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出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出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 本规定所称迁入方银行机构是指在批量迁移业务中迁入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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