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点: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 在工程款支付的过程中, 确认完成的工程量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只有确认了完成的工程 量,才能进行下一步的结算。 (1) 工程结算的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 16条规定了工程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逾期未答复的, 竣工结算 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 并可以在提出之日 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 应当委托工 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 结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