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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重大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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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 力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 件规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 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 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 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 二、隐患责任制度 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排查督 办制度。各企业是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 全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安全隐 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企业内安全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

重大隐患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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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隐患领导挂牌督办制度 1、 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的科室,必须在通知书上注明隐患处理 期限、要求和负责人,并挂牌督办,建立台帐,实行销号管理。 2、 接受通知单人员必须在通知书上签字,隐患处理有签字责任人 督促落实。 3、 各科室接到通知单后,科室负责人必须按通知单要求组织人员 进行处理。隐患整改完成后,必须向下发通知书的职能科室书 面汇报,并有下发通知书的职能科室进行复查落实,谁复查、 谁签字、谁负责。 4、 经有关职能科室复查,隐患整改合格的,及时进行销号撤牌, 隐患处理不彻底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视为不合格,除责令该 区对重新按期限整改外,并按第 7 条处罚规定对签字责任人和 区队负责人进行罚款。 5、 处罚后的隐患,第二次通知仍未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除 按第 7 条处罚规定加倍罚款外、签字责任人和区队负责人在全 矿职工大会上公开做检查。 6、 确因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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