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992年 10月 30日大同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 12月 13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的规划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定期检查本行政 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详细 规划和分区规划。 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