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5.01.05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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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资法》、国家及省市相关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第四条 本合同所指审计业务范围和内容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咨询服务业务范围和内容: ①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文件的审核; ② 检查隐蔽验收资料,对设计变更的审核与控制; ③ 工程洽商、变更签证的审核; ④ 工程索赔事项的分析和控制, 防止出现索赔的建议, 索赔费用的计算、 审 核; ⑤ 工程进度节点款的审核、计算与支付控制; ⑥ 桩基基础工程竣工结算及专业分包工程结算; ⑦ 审核总承包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 ⑧ 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⑨ 建立委托方供应设备价格咨询数据库; ⑩ 其它施工过程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所需要的工作内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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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 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 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 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 法规,以 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 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 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 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包括工 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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